目錄名稱: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 | 發布機構:綜合觀測司 | |
發布日期: | 文號:無 | |
效用狀態:有效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在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氣象觀測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未征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
四、受理機構
設區的市或省直管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五、決定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且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二)同時符合下列行政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準予批準
1.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要求。
2.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大氣本底站》(標準編號:GB 31224-201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標準編號:GB 31221-201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高空氣象觀測站》(標準編號:GB 31222-201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天氣雷達站》(標準編號:GB 31223-2014)、《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GB13615-2009)等標準要求的。
(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批準。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表1: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內容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內容正確、完整。 | 網絡填寫表單。 |
2 | 申請人身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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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機構代碼或身份證號碼 | 網絡填寫表單,在申請表中填寫。 |
3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的相對位置示意圖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1.應標注建筑物名稱、高度、建設工程到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地距離、正北方向。 2.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概況和規劃總平面圖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不要求專業部門設計; 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地距離超過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圖。 |
4 | 委托代理的,應出具委托協議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委托協議上應有委托單位公章和委托人簽字。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網上行政審批平臺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電子版。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網上接收: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平臺
網址:https://zwfw.cma.gov.cn/
(二)辦公時間
網上隨時接收申請。
十、辦理基本流程
圖: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事項審批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證件(文書)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十二、審批時限
初審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在收到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其中業務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專家論證、技術性服務)、聽證以及材料補正等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批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批復文件或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服務對象。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向氣象部門咨詢相關技術規定并要求予以解釋;
2.申請人可要求審批審查機關告知辦理進度,存在的問題,并可依法對申報事項進行必要、真實的補充說明;
3.向審批機構查閱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資料;
4.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告知聽證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5.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依法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
2.必須如實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做好現場踏勘等相關工作;
4.依照審批結果和申報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擅自變更。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二)電話咨詢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三)網上咨詢
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平臺,網址:https://zwfw.cma.gov.cn/。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監督和投訴應由部門監督機構受理。
(一)窗口投訴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行政審批投訴窗口
(二)電話投訴
(三)網上投訴
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平臺,網址:https://zwfw.cma.gov.cn/。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
(二)辦公時間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電話或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辦公平臺(在建中)或當地政府行政審批網上平臺方式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