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144471 | 效用狀態: |
目錄名稱: | 主題分類:通知公告 |
發布機構: | 發布日期: 2021年11月03日 |
公文種類: | 文 號:無 |
執法主體機構名稱 | 機構性質 | 主體類別 | 法定依據 | 法定代表人 | 單位地址 |
四平市氣象局 | 事業單位 |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3)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第四條: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按照作業規模和影響范圍,在作業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 (4)國務院、中央軍委《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5)《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的管理工作。 (6)《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 王喜文 | 四平市鐵西區海豐大街5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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