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
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2019年12月)
一、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在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2.《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未征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9號)第二條:“在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氣象衛星地面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四、受理機構:吉林省氣象局
五、決定機構:吉林省氣象局
六、審批數量: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氣象臺站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建設且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二)同時符合下列行政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準予批準
1.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要求。
2.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大氣本底站》(標準編號:GB 31224-201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標準編號:GB 31221-201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高空氣象觀測站》(標準編號:GB 31222-2014)、《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天氣雷達站》(標準編號:GB 31223-2014)、《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GB13615-2009)等標準要求的。
(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批準。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表1: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內容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內容正確、完整;申請表封面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單位名稱應與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與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名稱相一致。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2 |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概況和規劃總平面圖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1.應標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標、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稱、所用坐標系。 2.小型建設工程,可不要求。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圖紙較大,無法掃描時可提供電子版高清照片。 |
3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的相對位置示意圖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應標注建筑物名稱、高度、建設工程到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地距離、正北方向。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不要求專業部門設計; 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地距離超過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圖。 |
4 | 委托代理的,應出具委托協議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委托協議上應有委托單位公章和委托人簽字。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表2:申請人為公民的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申請表內容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內容正確、完整。申請表封面申請人應簽名并加按手印。填寫的姓名、身份證號應與身份證相一致。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申請人可與建設工程影響的氣象臺站取得聯系,由氣象臺站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 |
2 |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正反兩面復印,復印件按申請人手印 | |
3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的相對位置示意圖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應標注建筑物名稱、高度、建設工程到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地距離、正北方向。 | 不要求專業部門設計 |
4 | 委托代理的,應出具委托協議 | 原件 | 1 | 掃描成pdf格式的電子版 | 委托協議上應有委托人簽字和手印。 |
(二)申請材料提交:申請人通過網上行政審批平臺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電子版。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網上接收: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平臺 網址:http://qxxzsp.cma.cn/
(二)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十、辦理基本流程
圖: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事項審批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證件(文書)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十二、審批時限: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業務技術審查(含現場踏勘、專家論證、技術性服務)、聽證以及材料補正等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批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吉林省氣象局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服務對象。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向氣象部門咨詢相關技術規定并要求予以解釋;
2.申請人可要求審批審查機關告知辦理進度,存在的問題,并可依法對申報事項進行必要、真實的補充說明;
3.向審批機構查閱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資料;
4.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告知聽證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5.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審批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依法申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
2.必須如實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做好現場踏勘等相關工作;
4.依照審批結果和申報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擅自變更。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吉林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
(二)電話咨詢:0431-87958313
十八、監督和投訴電話:0431-87958030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長春市西安大路6366號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
(二)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電話0431-87958313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氣象臺站遷建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需要遷建氣象臺站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一)項目名稱:
(1)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遷建審批
(2)除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以外的氣象臺站遷建審批
(二)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三)項目編碼:42006
(四)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十二條: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需要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八條:氣象臺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需遷移氣象臺站的,建設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擬遷新址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評估,符合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的,在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后,按照先建站后遷移的原則進行遷移。
申請遷移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并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申請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批,并報送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氣象臺站遷移、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條:遷移氣象臺站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在新址與舊址之間進行至少1年的對比觀測。
遷移的氣象臺站經批準、決定遷移的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變舊址用途。
(四)《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0號)30號令(氣象臺站遷建許可管理辦法).doc
四、受理機構:吉林省氣象局
五、決定機構
申請遷移大氣本底站、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申請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由吉林省氣象局審批。
六、審批數量: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遷建條件
1.需要遷移的氣象臺站必須是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者城市(鎮)總體規劃變化,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
2.申請遷建氣象臺站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3.擬遷站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能夠代表現址所在區域的天氣氣候特征;
(2)符合全國氣象觀測站網布局;
(3)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探測環境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
(4)占地面積滿足觀測場地、探測設施、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以及配套設施的布局要求,并預留與氣象臺站功能相適應的業務發展空間;
(5)具備必要的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礎條件;
(6)涉及無線電業務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同時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人和申請理由符合要求;
2.經技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格式規范、數據準確、內容完整;
3.經現場踏勘,申請材料真實、擬遷站址氣象探測環境符合要求、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落實、建設條件具備;
4.經專家論證,遷建氣象臺站必要(申請遷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擬遷站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必須遷移氣象站等),擬遷站址合理(站網布局是否合理,站內規劃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等)、科學(是否能代表該站所在區域的天氣氣候特征,是否會對天氣、氣候、服務、資料業務產生影響等)、可行(建設內容是否與業務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積是否與建設內容相適應,投資資金是否能滿足建設需要,道路、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能否滿足建設需要和今后的業務需求等)。
5.滿足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對遷建氣象臺站的其他要求。
(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人或申請理由不符合要求的;
2.申請材料不齊全、格式不規范、數據不準確、內容不完整,且未按要求及時補正的;
3.經審查,申請材料內容不真實的;
4.經現場踏勘,氣象臺站擬遷站址氣象探測環境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備建設條件,或建設用地、建設資金未落實的;
5.專家論證會建議不予批準的。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表1: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氣象臺站遷建申請表 | 原件 | 3份 | 紙質和掃描成pdf的電子版 | 內容應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內容正確、完整;申請表封面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單位名稱應與公章上的名稱相一致,與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名稱相一致。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2 | 氣象臺站選址報告書 | 原件 | 3份 | 紙質和掃描成pdf的電子版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
3 | 現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報告 | 原件 | 3份 | 紙質和掃描成pdf的電子版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
4 | 委托代理的,應出具代理委托函 | 原件 | 3份 | 紙質和掃描成pdf的電子版 | 委托協議上應有委托單位公章和委托人簽字。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5 | 辦理(聯系)人的身份證 | 復印件(核對原件) | 3份 | 紙質和掃描成pdf的電子版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
6 | 申請人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 原件 | 3份 | 紙質和掃描成pdf的電子版 | 電子版材料應為原件掃描件 |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向吉林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同時提供電子版和紙質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吉林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
2.網上接收: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辦公平臺
(二)辦公時間
吉林省氣象局: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節假日除外)。
十、辦理基本流程
圖1 氣象臺站遷建行政審批工作流程圖
十一、辦理方式
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聽證、決定、證件(文書)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十二、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現場踏勘、業務技術審查、專家論證、組織聽證以及補正材料等所需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批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國務院或吉林省氣象局批復文件或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郵寄方式將結果(證件及文書等)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向氣象部門咨詢相關技術規定并要求予以解釋。
2.申請人可要求審批機構告知辦理進度、存在的問題,并可依法對申報事項進行必要、真實的補充說明。
3.向審批機構查閱氣象臺站遷建活動審批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資料;
4.對氣象臺站遷建活動審批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舉報。
5.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告知聽證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依法申請氣象臺站遷建活動。
2.必須如實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做好現場踏勘等相關工作。
4.依照審批結果和申報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氣象臺站遷建活動,不得擅自變更。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吉林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
(二)電話咨詢:0431-87958313
十八、監督和投訴電話:0431-87958030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長春市西安大路6366號省氣象局觀測與網絡處
(二)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電話0431-87958313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二十一、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一)對申請氣象臺站遷建行政許可的原因有哪些?
一種是城市總體規劃變化,另一種是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因這兩種原因確實無法避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且無法采取補救措施的氣象臺站遷建,需要按照行政許可事項辦理。
(二)氣象臺站遷建準予許可作出后有效期是多長?
氣象臺站遷建準予許可作出后,其有效期是三年,申請人應在有效期內完成氣象臺站遷建。
(三)申請人通過什么方式遞交申請材料?
可以通過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審批窗口遞交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中國氣象局網上行政審批平臺遞交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辦理申請事項嗎?
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應有申請人出具委托代理函,代理人應出具其身份真實性證件。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42001
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四、受理機構:吉林省氣象局
五、決定機構:吉林省氣象局
六、審批數量: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3.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從業能力,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具備從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4.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6.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4.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二)同時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2.申請人具備相應申請條件;
3.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2.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申請條件;
3.申請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2 |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 原件/復印件 | 各1 | 紙質/電子 | ||
3 | 《專業技術人員簡表》 | 原件/復印件 | 各1 | 紙質/電子 | ||
4 |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5 |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 原件/復印件 | 各1 | 紙質/電子 | ||
6 | 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7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8 | 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 原件/復印件 | 各1 | 紙質/電子 |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時提供 | |
9 |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
10 | 近三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全套資料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注:(1)1-7項為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甲、乙級資質時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8-9項為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時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數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審批要求提供。
(二)申請材料提交: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吉林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
2.網上接收: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平臺。
(二)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審、認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二)延續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認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三)依申請變更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核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四)補證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核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五)依申請注銷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公開等。
十二、審批時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備注:專家評審、現場踏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審批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頒發資質證書《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許可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和網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方式將證件送達申請人。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獲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權利;
2.審批事項辦理情況的知情權;
3.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復議的權利;
4. 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認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2.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
3.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工作,接受現場檢查。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吉林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
(二)電話咨詢:0431-87958031
(三)網上咨詢: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平臺
十八、監督和投訴電話:0431-87958030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長春市西安大路6366號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
(二)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可通過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平臺或0431-87958031查詢辦理情況。
二十一、常見錯誤及問題
(一)資質申請時間要求?國家法定工作日。
(二)是否需要提供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相關材料?
首次申請不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延續申請需提交近三年年度報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及相關材料,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
(三)申請人提交補正材料有時間限制嗎?
經辦人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向申請人發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齊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受理機構終止本次行政許可。
氣象信息服務企業備案事項服務指南
(2018年7月)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氣象信息服務企業備案的辦理。
二、事項類型
群眾和企業辦事“只跑一次”事項
三、辦理依據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其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管理。本辦法實行前成立的,應當自實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備案;本辦法實行后成立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
四、受理機構:省氣象局
五、決定機構:省氣象局
六、審批數量: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申請企業在吉林省內注冊營業執照,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紙質/電子檔 |
原件份數 |
復印件份數 |
填報須知 |
1 |
企業備案申請表 |
紙質/電子檔 |
1 |
1 |
字跡清楚,A4紙 |
2 |
企業備案表 |
紙質/電子檔 |
1 |
1 |
字跡清楚,A4紙 |
3 |
營業執照 |
紙質/電子檔 |
1 |
1 |
電子版應為原件的掃描件 |
4 |
法人身份證明 |
紙質/電子檔 |
1 |
1 |
電子版應為原件的掃描件 |
5 |
主要技術人員信息 |
紙質/電子檔 |
1 |
1 |
電子版應為原件的掃描件 |
6 |
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范圍說明 |
紙質/電子檔 |
1 |
1 |
電子版應為原件的掃描件 |
九、申請接收:現場接收、網上接收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
十二、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氣象信息服務企業備案通知單
十五、結果送達:當場送達或郵寄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獲得備案的權利;
2.備案辦理情況的知情權;
3.作出不予備案決定時,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復議的權利;
4.對在辦理備案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義務:
1.如實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2.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
3.配合辦理機構的工作。
十七、咨詢途徑:電話咨詢:0431-87958175(省級)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省氣象局監督投訴電話:0431-87958030
十九、辦公時間和地址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長春市西安大路6366號省氣象大廈應急與減災處。
二十、公開查詢
查詢電話:0431-87958175